陕服主页
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22年2-4月信访工作领导接待日安排的公告
2022-02-10
阅读: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 陕西省教育厅信访工作领导接待日制度》,经研究,现将2022年2-4月委厅领导信访接待日安排予以公示(见附件1),接待地点为陕西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信访接待室(西安市长安南路563号机关院内北楼102室)。如遇重大安排需调整接待时间的,以委厅信访室通知为准。
      请来访群众认真阅读《信访条例》及《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 陕西省教育厅信访工作领导接待日制度》(见附件2)有关要求,依法依规反映问题。
      联系电话:029-88668661

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
陕西省教育厅
2022年2月9日
      附件1
 
20222-4月委厅领导信访接待日安排
 
时间
接待人
2月15日
(星期二)
张双前
2月22日
(星期二)
刘建林
3月1日
(星期二)
高岭
3月15日
(星期二)
王海波
4月12日
(星期二)
刘振涛
4月26日
(星期二)
赵昶葆
      
      附件2
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 陕西省教育厅信访工作领导接待日制度
 
      第一条 根据《信访条例》及《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陕西省教育厅(以下简称委厅)领导接待日参加领导干部为副厅级以上干部,委厅相关部(处)室负责人协助。
      委厅领导接待日受理教育信访事项,是指教职员工、学生、家长或其他组织或个人经电话约访或直接面见等形式,向委厅领导直接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按规定和职权范围需要由委厅处理的事项。以下事项不属委厅领导接访受理范围:
      1.属市、县(区)、有关部门或高校解决的信访事项,未向所属市、县(区)、有关部门或高校提出或已经提出尚在处理过程中的。
      2.对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渠道解决的信访事项,或已经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渠道解决的。
      3.信访事项已经“三级终结”的。
      第三条 集体来访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由信访人协商推选不超过3-5人代表向接访委厅领导反映问题。
      第四条 委厅领导接访时间为每两周一次,每次半个工作日。原则上为每月第一、三周的星期二下午。接待地点为厅信访接待室。
      第五条 委厅领导接访日安排每两个月通过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在来访接待场所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委厅领导姓名、职务、分管工作,协助参加接待的相关部(处)室负责人。
      第六条 为妥善做好信访接待日工作,每次接待日由接访委厅领导指定分管部(处)室负责人协助其接待信访工作。委厅领导接访时,协助接访负责同志应详细填写《陕西省委教育工委 陕西省教育厅信访工作厅领导接待日群众来访登记及批办单》,由接访委厅领导根据接访情况,签署具体处理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办理。
      第七条 若委厅领导在信访接待日当天因公外出,应指定其分管部(处)室主要负责人进行接待,并将当日群众上访书面材料阅处后,提出拟办意见,呈送当日轮值委厅领导阅批后协调督办。
      第八条 委厅领导接待日实行首问负责制。每位接访委厅领导既要负责接待,也要负责信访事项的处理。对不属于本人所分管的工作,可通知来访事项所涉及的有关部(处)室协助接待,并及时和其他相关委厅领导沟通、协调,一抓到底,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九条 委厅领导接待日实行限时办结制。能够当场解决的,当场予以解决;当场解决不了的,要明确责任和解决期限,限期解决;对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要明确告知上访人,引导上访人通过法定途径按程序处理,并做好思想引导工作。视信访事项的具体情况,接访委厅领导可带案下访,加强督查,确保办结。
      第十条 各部(处)室要对委厅领导信访接待所涉及的本部(处)室事项认真办理、妥善解决。委厅信访室对领导接待处理群众来访的情况要进行详细记录,立卷存档备查,做好催办、督办工作,并负责定期通报信访事项处理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省教育厅2014年4月11日印发的《信访工作厅领导接待日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