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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智求真与现实关怀的高度统一 ——陶德麟哲学思想研究(二)
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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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汪信砚

哲学思想贡献

陶德麟继承和发扬了李达注重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整体性研究和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把研究重心放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理论和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方面,既爱智求真又有强烈的现实关怀,对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探索,实现了多方面的理论创新。

对真理标准问题的探讨

“文化大革命”刚结束时,“两个凡是”的错误方针阻碍着拨乱反正,中国向何处去的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光明日报》特约评论员文章率先鸣炮之后,1978年7月中国社会科学院召开了全国性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哲学讨论会”,陶德麟应邀作了题为《关于真理标准的几个问题》的大会发言,并在《哲学研究》1978年第10期发表同名文章,以极大的理论勇气旗帜鲜明地批驳了“两个凡是”的错误方针,论证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对于破除“两个凡是”、重新确立实践标准起了重大的促进作用。

当时有些学者虽然也反对“两个凡是”,但在理论上对“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命题尚存有疑虑。有人认为逻辑证明也是检验真理的标准,有人认为真理标准应当是认识的对象而不是实践。这使陶德麟深感“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并不是“常识”,而是需要从学理上周密论证的命题。为此,他又连续发表了4篇论文。

在《逻辑证明与真理标准》一文中,为了避免因名词含义歧异而产生的假争论,陶德麟首先界定了三个关键词即“真理”“逻辑”和“逻辑证明”:“真理”是指认识与对象的符合;“逻辑”是指由前提、推理形式和结论三个要素组成的演绎推理;“逻辑证明”是演绎推理的一种运用。由此,他首先明确了所要讨论的问题是“作为演绎推理的逻辑证明是不是判定认识与对象符合的标准”,然后严密地论证了如下观点:(1)作为前提的命题无论是公理、定理、定义还是经验命题,它们的真理性都不可能由逻辑来证明。(2)推理形式的正确性即有效性也不可能由逻辑来证明,因为这种证明本身不能不运用推理形式,而这种推理形式的正确性同样又需要证明,结果只能是循环证明或无穷后退。(3)正确的推理形式可以归结为蕴涵式的重言式即永真式(tautology),它能“管”的只是前提与结论之间的逻辑蕴含关系,而不是前提和结论是否与对象符合。数学推导所证明的也是公理与定理、定理与定理间的逻辑关系,而公理和定理是否符合客观对象恰恰是数学推导不能证明的。(4)由真前提合乎逻辑地推出真结论也不能说明逻辑证明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因为前提的真只是一定范围内的真,而当实践超出了这一范围时结论就未必真,这在科学史上是极为常见的。(5)逻辑证明在提供新知识、组织实践检验、确定实践结果的意义等方面有不可缺少和不可代替的作用,但在确定认识与对象是否符合这一点上,“判决”者并不是逻辑而是实践。由此,该文令人信服地阐明了逻辑证明为什么不能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

在《认识的对象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吗?》一文中,他以对话体的形式细致地论证了如下论点:(1)以认识对象为检验真理的标准,等于说“要判定认识与对象是否符合,就看认识与对象是否符合”,因而不过是同义语反复。(2)以认识对象为检验认识的标准无法操作,因为认识无法直接与客观对象相对照。如果通过观察去“对照”,就等于把原来的认识过程重演一遍,仍然不能解决认识与对象是否符合的问题。(3)要检验某一认识与对象是否符合,只能根据这一认识设计某种方案,设定预期的结果,然后付诸实践,造成一定的客观结果,再把这一结果与预期的结果相对照,如果两者符合,这一认识与它所反映的对象相符合才得到了证实,因此,检验真理的标准并不是认识对象本身,而是实践的结果。

在《实践怎样检验认识》一文中,他以科学史为背景,把命题区分为“逻辑命题”和“实在命题”两大类(前者可分为分析命题和矛盾命题,后者则可分为知觉命题和普遍命题),对如何检验各类命题的逻辑机理做了模型化的分析,使马克思主义的真理标准原理进一步精确化并具有了可操作性。

在《真理阶级性讨论中的一个方法问题》一文中,他认为,虽然批驳“一切真理都有阶级性”的说法完全必要,但如何批驳才能击中要害却有一个方法问题,特别是首先应当弄清“一切真理都有阶级性”这句话中“真理”一词的所指。“真理”是truth的汉译,它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含义Ⅰ是指“理论的真”,含义Ⅱ则是指“真的理论”。这两种含义不可混同,正如不可把“石的坚”与“坚的石”混为一谈一样。如果取含义Ⅰ,则“真”和“阶级性”是理论的不同属性,不能说一种属性具有另一种属性,正如可以说“石是坚的”和“石是白的”,却不能说“坚是白的”或“白是坚的”一样。在这种含义上,无论断言真理有没有阶级性都是没有意义的伪命题。如果取含义Ⅱ,则“一切真理都有阶级性”和“一切真理都没有阶级性”都是假命题。有的文章为了批驳“一切真理都有阶级性”,就肯定“一切真理都没有阶级性”,在方法上是不当的。正确的做法应当是首先指出“文革”中流行的“一切真理都有阶级性”的命题指的是“真”有阶级性、它是一个伪命题,再来揭露这个伪命题在群众中的蛊惑作用。

“双百”方针理论基础的时代思考

“双百”方针是思想文化领域的根本方针,是坚持真理问题上的实践标准必须遵循的方针。但陶德麟认为,在拨乱反正中仅仅强调“恢复”“双百”方针是不能解决问题的。他认为:“虽然‘双百’方针提出的初衷完全正确,可是后来由于对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的社会主要矛盾的估计发生了原则性的偏差,这个方针的理论基础实际上被修改了。它的理论基础已经基本上不是马克思主义关于认识发展规律和文化发展规律的理论(当然也包括意识形态的理论),而是被扭曲了、变形了的‘阶级斗争’理论,因而它的主要内容与繁荣社会主义文化的目的是无法统一的。”为了恢复“双百”方针理论基础的本来面目并推动其进一步发展完善,他先后在《光明日报》和《求是》杂志等报刊上发表了系列论文,以确凿的事实、细致的分析和犀利的语言论证了这样一些重要观点:

第一,把“百家”归结为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两家”,把一切科学艺术的不同见解和争论都归结为阶级斗争,不符合思想史的事实,在理论上也是错误的。

第二,精神世界的问题不可能用“专政”的办法解决。即使确是思想领域的阶级斗争,也必须遵循思想斗争的特殊规律,即必须用说理的方法而不能用强制的办法。“无产阶级在文化领域对资产阶级专政”是完全错误的口号,这一口号不能为马克思主义赢得寸土,只能导致对马克思主义的歪曲和败坏。

第三,要正确地贯彻“双百”方针,就必须以认识发展规律和文化发展规律的理论(当然也包括意识形态的理论)为基础,对这一方针作重新解释。只有经过重新解释的“双百”方针才能真正成为促进科学艺术进步和文化繁荣的方针。他还对今后如何切实贯彻“双百”方针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建议。正是由于抓住了问题的症结,他关于“双百”方针的系列文章在理论界产生了强烈的反响,既有力地批驳了在真理面前“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没有平等可言的哲学教条,又维护了“双百”方针应有的科学含义,为新时期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繁荣作了极具意义的开路工作。

对生产力标准、“三个有利于”标准及其与实践标准关系的阐释

1987年,邓小平同志提出了“生产力标准”的论断,1992年又提出了“三个有利于”标准的论断。对于生产力标准、“三个有利于”标准及实践标准三者之间的关系,理论界有不同的解读。从1987年起,陶德麟先后发表了系列论文,就此阐述了如下精辟见解:

第一,三个“标准”的提出是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社会矛盾运动的产物,是哲学概括现实而又指导现实的体现。

第二,实践标准问题解决之后人们对什么是社会主义和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仍有重大分歧,是因为实践标准并没有回答实践本身是否合理的功能。实践标准判定的是认识的真理性问题,生产力标准判定的是实践的合理性问题。虽然解决前一问题是解决后一问题的前提,但解决了前一问题并不等于解决了后一问题。以某一真理性的认识为依据引出的实践方案可以是多种多样、甚至截然相反的。如果以实践为标准去检验何种实践合理,则不仅是同义语反复,而且会得出无论什么实践都合理的荒谬结论。例如,根据对某些科学技术的真理性认识,既可以制造治病救人的药品,也可以制造害人杀人的毒药。如果用实践去检验,这两种方案都可以“实现预期的目的”,因而都算得上是“合理”的。可见,检验实践的合理性需要另一种标准,这种标准取决于人们的价值取向。追求的目的不同,实践合理性的界说和判定标准也就不同。马克思主义以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作为检验实践合理性的标准,首先需要有对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真理性的认识,同时还需要确立以解放全人类为最高理想的价值观,如果仅有前者而无后者是提不出这个标准的。肯定会有人按照他们的价值观始终不同意这个标准,那也不必强求。只要绝大多数人认同这个标准,社会就会形成比较一致的价值取向,社会主义建设就会顺利得多。

第三,“实事求是”的原则应当是真理与价值的统一,它不仅要求认识符合客观实际,还要求从中引出的实践方案有合理的价值取向。只有同时做到了这两条,才算是贯彻了实事求是的原则。这就是在实践标准讨论之后还必须开展生产力标准讨论的理论原因。

第四,不能把生产力标准归结为经济效益标准。经济效益有局部和整体之分,有眼前和长远之分;社会主义建设也不只需要讲求经济效益,更重要的是要讲求社会效益。把生产力标准归结为经济效益标准,在理论上不准确,在实践上必然导致消极后果,最终会导致对生产力本身的破坏。

第五,“三个有利于”标准并不是实践标准和生产力标准之外的另一套标准,但又不是对两者的复述或叠加,而是对两者的综合和发展。它是把认识的真理性原则和实践的合理性原则统一起来、把马克思主义的全部原理作为整体贯通起来并与国际国内的具体形势结合起来的一种高度浓缩的表述。实践标准和生产力标准是“三个有利于”标准的理论基础,没有这两个标准就没有根据提出“三个有利于”标准,不能认为有了“三个有利于”标准就不需要再讲前两个标准。然而,“三个有利于”标准又确实比前两个标准更进了一步,运用在改革实践中更好操作,更便于检查落实。

此外,他还对这三个“标准”与精神生产、道德原则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系作了深刻的分析。

(作者:汪信砚,系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本文转载自《光明日报》 2020年6月1日

(未完,待续)